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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民初2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陈玲与朱招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玲,朱招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2054号原告:陈玲,女,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朱招俤,女,197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高阳乡振科前村前街**号,现住南平市延平区。陈玲与朱招俤民间借贷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陈玲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陈玲以已与刘世金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陈玲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76元,减半收取888元,由陈玲负担。审判员  郑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