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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1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龙、周创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龙,周创奇,段小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061号申请人执行人陈龙,男,1989年6月2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周创奇,男,198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段小楠,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住湖北省大悟县,申请执行人陈龙与被执行人周创奇、段小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116民初5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龙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创奇、段小楠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创奇、段小楠下落不明,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龙书于2017年8月14日书面同意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0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鸿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