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执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厚起与赵文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厚起,赵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51号申请人:李厚起,男,住黑龙江省富裕县。被申请人:赵文华,女,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厚起与被申请人赵文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厚起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文华所有的奥迪轿车(车牌为黑BFS3**)价值100,000.00元部分予以扣押。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559-1号民事裁定书,并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0227民初1559-1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昌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