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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温福学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福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刑初29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福学,男,1966年3月22日出生于吉林省梨树县,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梨树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0日被梨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以梨检刑检刑诉〔2017〕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福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福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温福学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在梨树镇中石油加油站附近与袁某驾驶的吉x**号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经检验,被告人温福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7mg/100ml。公诉机关并认为被告人温福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本案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2000元。上述事实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有下列证据可以证明本案事实,被告人温福学供述、被害人袁哲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记录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理化检验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交通事故和解书、机动车强制保险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温福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温福学亦无异议,并表示认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温福学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向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视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罚金)、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温福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刘秀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