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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执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吕明华、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华,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2执1017号申请执行人:吕明华,男,1957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执行人: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詹庄子路7号。法定代表人:徐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明华与被执行人天津亚力气体运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劳人仲案字(2016)第1137号仲裁裁决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任遵福审 判 员  万永革人民陪审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钦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