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24民初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闫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4民初562号之一原告:韩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闫某某,男,住喀左县大城子镇。被告:王某某,男,住喀左县南哨街道。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10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67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周福乾审 判 员 吕春华人民陪审员 张艳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清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