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8民初6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贾真英与北京世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真英,北京世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8民初6547号原告:贾真英,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密云区。被告:北京世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静,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得朋,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蒙古族,北京世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人事部经理。原告贾真英与被告北京世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豪酒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真英、被告世豪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得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真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给付2014年11月20日至2017年2月21日期间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13770元。事实及理由:我于2014年11月20日到被告处工作,从事厨师工作,月工资xxx元。2017年2月21日,被告无理由辞退我。入职后,被告没有为我缴纳养老保险费。目前,因我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没法补缴养老保险费,造成我养老保险损失。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世豪酒店辩称:原告入职时间、工作情况属实。我公司确实没有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但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到被告处上班,从事厨师工作。入职后,被告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因而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2016年5月12日,贾真英达到退休年龄,但没有离职。2017年2月21日,被告通知原告将其辞退。另查:世豪酒店为其职工沈国清(女,1962年7月30日出生)缴纳了2010年1月至2012年6期间的养老保险费。2012年7月,沈国清达到退休年龄后,世豪酒店为沈国清办理了养老保险一次性清偿手续。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向沈国清支付个人账户储存额4002.52元,一次性养老补偿金15004.40元,共计19006.92元。庭审中,双方均同意以沈国清的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为参照计算原告应得一次性养老补偿金。2017年7月12日,贾真英向北京市密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密云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当日,密云区仲裁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贾真英不服此决定,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密云区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农民合同制职工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社会保险,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予以补偿。本案中,被告没有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申办登记,因而未给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不符合法律规定。目前,因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无法办理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导致原告在达到退休年龄后,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故原告要求给付2014年11月20日至2016年5月11日期间养老保险待遇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酌定。2016年5月12日,原告达到退休年龄,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此后双方为劳务关系,被告没有义务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故原告要求给付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2月21日期间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北京世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给付原告贾真英二○一四年十一月至二○一六年五月期间一次性养老补偿金九千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由被告北京世豪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任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果青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