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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0民初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郭伟涛与郭县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伟涛,郭县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377号原告:郭伟涛,男,2011年1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法定代理人:郭某,男,1983年9月1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系原告郭伟涛的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晓宇,郭海军,赣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郭县生,男,1976年6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都支公司(简称人保宁都支公司)地址;宁都县梅江镇环西北路25号负责人:廖太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颖超,男,1985年10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郭伟涛与被告郭县生、人保宁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郭伟涛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郭县生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与被告郭县生就赔偿达成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已无诉讼必要。现原告在宣判前撤回对被告郭县生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伟涛撤回对被告郭县生的起诉。审判员  曾勇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