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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韩某与张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张某1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29民初2438号原告:韩某,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户县。被告:张某1,男,197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韩某与被告张某1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12月27日在新蔡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当时约定女儿张某2归被告抚养,现因被告生活条件较差,无力抚养女儿,而我的生活条件较好,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且我女儿也愿意和我共同生活,为此,我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抚养费由被告每年承担10000元。另查明,原、被告的婚生女张某2于2004年10月5日出生,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7日达成离婚协议(并办有离婚手续),婚生女张某2由张某1抚养,抚养费由张某1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的婚生女张某2由原告韩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每年10000元,于每年的12月5日前支付,直至婚生女张某2年满18周岁止。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1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崔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