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1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与缪俊、肖挺故意毁坏财物罪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缪俊,肖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1229号移送执行人: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缪俊,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赵家镇。被执行人:肖挺,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四川省金堂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赵家镇。移送执行人金堂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缪俊、肖挺故意毁坏财物罪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缪俊、肖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肖挺名下有车牌号为川AXXX**“捷豹XF”小型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登记在肖挺名下车牌号为川AXXX**“捷豹XF”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叶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锡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