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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1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孙克强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孙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1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212-1号。委托代理人:王笑,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悦,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克强,男,汉族,1966年1月31日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执行人孙克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5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孙克强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截至2015年8月10日的透支本金、利息和费用,共计18932.14元,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873元由被执行人孙克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经超过三个月,虽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但仍下落不明;虽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褚爱芳审 判 员  肖海祥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执 行 员  朱学礼见习书记员  焦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