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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李胜与陈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胜,陈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3591号原告:李胜,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游斌,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浩,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李胜与被告陈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胜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胜负担。审 判 长  姚雪桥代理审判员  邓春梅人民陪审员  古兴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飞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