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民终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张秀云、孙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秀云,孙彩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民终9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彩英。上诉人张秀云因与被上诉人孙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591民初6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秀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秀云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199元,由上诉人张秀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玉芬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王继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志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