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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5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晨与被告史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史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5民初994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94年5月,汉族,住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贾旗村。委托代理人:苗虎,勉县武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史某,男,生于1987年1月,汉族,住西安市周至县司竹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勉阳街道办事处汉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5694948591K。负责人:罗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史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史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勉县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杨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露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