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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国雄、韦柳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雄,韦柳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893号申请执行人:李国雄,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韦柳生,男,196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立案执行的李国雄与韦柳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韦柳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严敬军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郑敏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旭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