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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1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深雅门业有限公司与西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毛佳俊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深雅门业有限公司,西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毛佳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46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深雅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琳。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文刚。被执行人毛佳俊,男,1985年2月6日生。申请执行人陕西深雅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毛佳俊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3民初657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毛佳俊主动向本院缴纳案款100000元人民币及执行费1400元。现案款已经发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深雅门业有限公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1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46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