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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民初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国灿与周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灿,周希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5268号原告:金国灿,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希强,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金国灿与被告周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希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希强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国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5元,减半收取计1462.50元,由原告金国灿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徐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