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4民初5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国灿与周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国灿,周希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4民初5268号原告:金国灿,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浙江民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希强,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原告金国灿与被告周希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周希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希强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国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25元,减半收取计1462.50元,由原告金国灿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徐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