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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2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与吴道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吴道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232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中大道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861493142J。法定代表人:余礼广,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政,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诗民,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吴道友,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与被告吴道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吴道友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方文力审 判 员  徐秋芳人民陪审员  廖远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