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执5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桂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光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桂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光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4执5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桂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先科机电大厦401#,组织机构代码66589350-1。法定代表人王金龙。被执行人张光艳,女,汉族,1982年12月4日出生,住址深圳市罗湖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回被执行人款项人民币70994.7元,支付执行费人民币950.66元,申请人可以领取的款项为70044.04元;现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桂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本院认为,(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1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