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6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635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汉族,1980年7月8日生,住平原县。被申请人:李某某,女,汉族,1980年7月21日生,住平原县。身份证号码:3714261980********。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某某在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66518.75元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玉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