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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4民初16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与成都纽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焦照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成都纽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焦照杰,张琼,王远洪,吴红梅,张少海,熊灏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4民初1670号之一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世纪大道354号。法定代表人:刘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梅,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洋,员工。被告:成都纽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3号1幢1单元521号。法定代表人:焦照杰。被告:焦照杰,男,197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张琼,女,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王远洪,男,198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吴红梅,女,198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张少海,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熊灏雯,女,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诉被告成都纽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焦照杰、张琼、王远洪、吴红梅、张少海、熊灏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因本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刘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