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3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杨贵与柯绍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贵,柯绍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民初3685号原告:杨贵,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芳,女。被告:柯绍伟,男。原告杨贵与被告柯绍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芳、被告柯绍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位于龙泉驿区万��山1栋2单元2303房屋因渗水造成的损失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对原告因渗水所致的衣柜进行更换;3、判令被告对原告房屋卫生间瓷砖等恢复原状;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均为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青台山路99号万卷山小区住户,被告为原告的上邻。2016年底,原告发现房屋有生霉现象,之后发现渗水现象越来越严重,生霉的花纹面积越来越多,故找到小区物管进行协商,经物管调查发现是由被告房屋渗水导致,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处理,但被告都拒绝。特此起诉。柯绍伟辩称,1、原告诉请太抽象,要求恢复的范围不明确。原告装修的过程无法确定,恢复原状不合理;2、原告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于被告房屋漏水造成的,原告损失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均系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青台山路99号万卷山小区住户。原告系该小区1栋2单元2303号房屋业主,被告系该小区1栋2单元2403号房屋业主,原、被告系楼下楼上邻里关系。2016年底,原告发现家中靠近卫生间的卧室墙面有霉变现象,后霉变现象严重,并致靠墙而立的衣柜也出现霉变,不能使用。原告经多方查找原因未果,于2017年5月6日向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反应情况,小区物业服务中心接报后,分别到原、被告家中进行查看,发现原、被告家中上下同一面墙体有明显渗水痕迹,原告家中渗水区域的柜内与墙相隔的木板出现发霉和墙面起皮、脱层现象。后物业服务中心派工程人员分别对原、被告家中的冷热水管进行给水管打压测试,经测试,发现被告家中热水管水压直线下降,存在渗漏点,物业服务中心人员将测试结果告知了双方,并收取了测试费用。因渗水问题出现在业主户内,物业服务中心未予处理,要求原、被告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原、被告经协调无果后,原告起诉来院。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受损衣柜木料,作为要求被告更换的标准依据。另查明,1、截止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原、被告家中墙面未再出现渗水现象;2、原告家中受损墙面面积约7.5平方米。卫生间瓷砖未见确切损坏。上述事实有当事人一致陈述、当事人身份信息、现场照片、房屋户型平面图、房屋水管走势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屏、物业服务中心情况说明等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妥善解决相邻关系中出现的有���问题。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中心已就原告家中渗水现象分别对原、被告家中水管进行了给水管打压测试,测试结果明确了被告柯绍伟家中热水管存在渗漏点,结合本案引起原告财产损害这一后果时间周期较长以及水流自上而下的特点等因素,可以认定原告财产损害与被告热水管渗水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虽当庭抗辩原告财产损害与其没有关系,但并未举出证据反驳物业服务中心的测试结论,因此,对于被告柯绍伟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柯绍伟应就其在用水过程中给相邻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权利人在物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选择主张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选择主张要求恢复原状或修理、重作、更换等。因此,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对墙面恢复原状��更换衣柜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主张要求对卫生间瓷砖恢复原状,但并未举证证实此项诉请所涉财产已损坏,因此,对原告此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柯绍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杨贵位于龙泉驿区大面镇青台山路99号1栋2单元23楼3号房屋受损墙面(约7.5平方米)恢复原状。如逾期未恢复,原告杨贵可自行恢复(比照现有未受损墙面),相应费用由被告柯绍伟负担;二、被告柯绍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杨贵位于龙泉驿区大面镇青台山路99号1栋2单元23楼3号房屋受损衣柜进行更换。如逾期未更换,原告杨贵可自行更换(比照现有受损衣柜材质),相应费用由被告柯绍伟负担;三、驳回原告杨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柯绍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章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冷文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