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3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柯登云与芶青贵、绵竹市东北镇赤竹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登云,芶青贵,绵竹市东北镇赤竹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3执684号申请执行人:柯登云,男,汉族。被执行人:芶青贵,男,汉族。被执行人:绵竹市东北镇赤竹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杜志成柯登云与芶青贵、绵竹市东北镇赤竹村村民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683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赔偿款55255.30元、诉讼费1000.00元,共计56255.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后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绵竹市东北镇赤竹村村民委员向申请执行人柯登云支付30000元,定于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8年2月15日前给付5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元;2、被执行人芶青贵向申请执行人柯登云支付26255.30元,定于2018年2月15日前给付8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201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3255.30元。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0683执68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的每次分期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未履行部分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学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明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