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22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陆超与苏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超,苏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1095号原告陆超。被告苏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陆超与被告苏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超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苏明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超撤回对被告苏明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陆超负担。审判员  刘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