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5执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晓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晓霞,李涛,李春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167号申请执行人:徐晓霞,女,195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李涛,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春艳,女,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徐晓霞与李涛、李春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07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徐晓霞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涛、李春艳给付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共计505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李涛、李春艳发送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经查,被执行人李涛、李春艳有小产权房一套(街门牌号东一楼南数第二间)本院已查封,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李涛、李春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徐晓霞申请执行标的505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李涛、李春艳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0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申家杰审判员 焦 岗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佳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