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202执恢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亓惠友、戴英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亓惠友,戴英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恢455号申请执行人:亓惠友。被执行人:戴英忠,莱芜市南山石灰石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亓惠友申请执行戴英忠、莱芜市南山石灰石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事项存在错误,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莱城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洪庆代理审判员  许卫博代理审判员  吴加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树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