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恢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亓惠友、戴英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亓惠友,戴英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恢455号申请执行人:亓惠友。被执行人:戴英忠,莱芜市南山石灰石建材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亓惠友申请执行戴英忠、莱芜市南山石灰石建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事项存在错误,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莱城民初字第2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洪庆代理审判员 许卫博代理审判员 吴加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段树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