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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28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郎丰玉与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人民政府、齐明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郎丰玉,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人民政府,齐明雨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806号原告:郎丰玉,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商喜伟,书记。被告:齐明雨,男,58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郎丰玉与被告喀喇沁旗牛家营子镇人民政府、齐明雨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丰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士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东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