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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财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强因与被申请人刘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强,刘昌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财保34号申请人肖强,男,生于1974年5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申请人刘昌义,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人肖强因与被申请人刘昌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予以冻结32万元,并提供住房一套作为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肖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昌义银行账户予以冻结40万元。二、对申请人肖强提供担保的属于其妻王茂林所有的位于巴中市住房一套(建筑面积159.54平方米,产权证号:巴房权证北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张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伏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