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29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勤鸿拉链有限公司、昌乐康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勤鸿拉链有限公司,昌乐康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魏建华,鲁建忠,魏玉庆,魏翠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963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董事长。被申请人:潍坊勤鸿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建华,负责人。被申请人:昌乐康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明,负责人。被申请人:魏建华。被申请人:鲁建忠。被申请人:魏玉庆。被申请人:魏翠霞。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勤鸿拉链有限公司、昌乐康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魏建华、鲁建忠、魏玉庆、魏翠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勤鸿拉链有限公司、昌乐康诺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魏建华、鲁建忠、魏玉庆、魏翠霞银行存款72986.6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2986.67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50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