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文彬、吕婷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张文彬,吕婷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负责人张大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文彬。被执行人吕婷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文彬、吕婷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04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张文彬、吕婷慧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420446.59元,并支付实际归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9022.15元、实现债权的费用21473元、受理费4032元,但被执行人张文彬、吕婷慧未履行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张文彬、吕婷慧名下银行账户无存款。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文彬、吕婷慧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北站路支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文彬、吕婷慧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开民二初字第00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继续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续行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余志顺执 行 员 邓 平执 行 员 史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