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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民终2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季加林与钱洪、徐国贤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季加林,钱洪,徐国贤,徐加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终23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季加林,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季平,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钱洪,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贤,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加华,男,195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栋(受钱洪、徐国贤、徐加华共同授权委托),江苏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季加林因与被上诉人钱洪、徐国贤、徐加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7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亿仁机械公司、陈仁林未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径自根据《退还厂房租金说明》,认定案外人亿仁机械公司(陈仁林)对合同解除后钱洪等人的返还义务承担责任,可能影响了案外人的实体权利,也侵害了其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阴市人民法院(2016)苏0281民初73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季加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72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薛 崴代理审判员  宁尚成代理审判员  刘家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喆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