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4执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伊春红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伊春红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友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04执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195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春市友好区光明委。被执行人伊春红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伊春红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7年8月14日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0704民初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耀辉审判员 :李树文审判员 :姜延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未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