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潘凤祥与刘蓟伟、天津融创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凤祥,刘蓟伟,天津融创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093号原告:潘凤祥,女,195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大港油田职工总医院退休干部,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富贵,天津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蓟伟,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天津融创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渭水道交口西北侧瀛寰大厦2-401B。法定代表人:李世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凤祥与被告刘蓟伟、被告天津融创天下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潘凤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凤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邢纪璇人民陪审员 曹叔彬人民陪审员 崔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刘艳萍书 记 员 张 轩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