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龙游县香溢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与陈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游县香溢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陈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1695号原告:龙游县香溢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城西320国道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5194792-4)法定代表人:洪士友,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宣宇,浙江护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男,195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原告龙游县香溢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龙游县香溢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龙游县香溢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游县香溢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龙游县香溢装饰材料市场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孙燕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