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洪山与王艳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山,王艳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2民初1660号原告:张洪山,男,1955年6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张春雨(系原告之子),男,1982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王艳杰,女,1966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委托代理人:王士有(系被告妹夫),男,1965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原告张洪山与被告王艳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一社农民。第二轮土地承包时两家分的承包地块相邻。2000年为了耕种经营方便,双方自愿协商互换地块经营,即原告家用一块地3.3亩(地块名称大东西垄)换被告家两块地3.3亩(地块名称大沟沿1.6亩,南瓜片1.7亩)。双方互换经营权至今已经17年。2015年农村土地确权时双方也各自将互换的地块面积确认至各自名下。2016年我家承包地和换来的承包地被国家修铁路征用,征地补偿款已下拨至村委会原告名下的账户内。被告见此反悔,并向村委会提出异议,团结村村委会因争议无法发放。无奈原告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原承包地互换协议有效。被告辩称,我丈夫刘焕宝生前与原告家换地属实。该地分到手之后我家种了6年,以后一直由原告家耕种到现在。我现在不同意换地了,我也要征地补偿款。经审理查明,为了耕种经营方便,2000年原告与被告丈夫刘焕宝协商互换耕地。原告用自家第二轮土地承包分得的“大东西垄”一块地3.3亩,被告丈夫刘焕宝用母亲王淑琴第二轮土地承包分得的“南瓜地”1.7亩、“大片北小短”1.6亩二块地也是3.3亩。双方私下达成换地协议,未在村委会登记。互换土地之后,双方各自一直经营互换后的耕地。后王淑琴与刘焕宝先后去世。2016年原告经营的互换后的承包地被国家修铁路征用。上记事实,有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陈述,承包土地使用合同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属实无异。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丈夫刘焕宝为了方便耕种协议家庭承包土地互换后,双方一直经营互换后的土地,该互换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已实际履行多年,该互换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故原告要求确认2000年与被告丈夫刘焕宝之间的承包地互换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与被告丈夫刘焕宝于2000年达成的承包地经营权互换协议有效。诉讼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景富人民陪审员 孙天光人民陪审员 艾春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于在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