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道兵、郑启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兵,郑启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525号申请执行人:李道兵,男,196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被执行人:郑启贵,男,195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秭归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道兵与被执行人郑启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6)鄂0527民初15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启贵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道兵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启贵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共计4050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卫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