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9执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雷玉娇、杨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玉娇,杨成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9执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玉娇,女,汉族,1981年10月5日生,住湖南省茶陵县。被执行人杨成华,男,汉族,1976年10月生,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申请执行人雷玉娇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9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申请执行杨成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依法受理,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成华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登记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诉讼保全的股权份额经(2016)桂0329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系案外人杨贱苟的实际投资,应解除冻结。被执行人杨成华外出下来不明。经与申请人释明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管理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资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9民初2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时,申请人应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盛承审判员 李振军审判员 蒋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