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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1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郜建龙、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高安分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建龙,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高安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752号申请执行人郜建x,男,汉族,住本市,被执行人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高安分局,住所地:高安市高安大道688号,组织机构代码49212800-X。法定代表人陈晓龙,该局局长。申请执行人郜建x和与被执行人宜春市公路管理局高安分局纠纷一案,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赣0983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双方以后互不追究责任,该案就此了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5日作出(2016)赣0983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丁 斌审判员  朱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