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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84民初4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孟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84民初4365号原告:孟某,女,1987年1月9日出生,汉族,赣榆县人,住高邮市。委托代理人:陆开明,高邮市高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男,1987年9月7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孟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孟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计170元,由原告孟某负担。审判员  雍志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