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毛再菊与胡小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再菊,胡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毛再菊,女,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溆浦县。被执行人:胡小梅,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瑶族,居民,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毛再菊与被执行人胡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胡小梅返还毛再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164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2017年5月6日起按200000元×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天数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3380元、执行费5360元。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世庚审判员 向军华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