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02执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任克伟与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克伟,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771号申请执行人:任克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曹雪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8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克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雅安市达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川1802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2月5日查封了任克伟用于担保的明国贞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英模路71号房屋(房产证号:雅房权证市字第00526**号)。现因(2017)川18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7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住房的查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2016)川1802财保16号民事裁定书对任克伟用于担保的明国贞所有的位于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英模路71号房屋(房产证号:雅房权证市字第00526**号)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