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执4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延吉市北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龙启运输有限公司维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吉市北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吉林市龙启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420-2号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北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吉林市龙启运输有限公司。延吉市北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与吉林市龙启运输有限公司之间维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吉2401民初54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给付车辆清洗及维修费用143215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48.5元)。申请执行人延吉市北方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林市龙启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多辆金碧牌和解放牌运输车已被公安部门查封,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8月14日,本院作出(2017)吉2401执420-1号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吉林市龙启运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执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