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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民初4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81民初4024号原告:付某,女,生于1994年10月4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王某,男,生于1994年11月16日,汉族,住邓州市。原告付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陈洪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代 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