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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卢文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5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科研村。法定代表人:萧德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思,辽宁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国营,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文国,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天文,辽宁常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文国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38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2015年7月31日,上诉人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卢文国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被上诉人购买房屋的总价款约2493.9万元,约定付款方式为2015年12月25日付清尾款。但被上诉人签订协议之后仅支付300万元购房款,至今尚欠2000余万元,因此发回后应查明被上诉人没有按约定交付房款的原因,被上诉人是否具有按期给付购房款的能力,能否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合同,根据查明事实,作出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4民初138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退回上诉人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审判长  孙悦审判员  单立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磊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