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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民初5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卢邦安与顾全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邦安,顾全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5362号原告:卢邦安,男,194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告:顾全岳,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邦安与被告顾全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卢邦安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顾全岳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邦安撤回对被告顾全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邦安负担。审 判 员 方 祖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翼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