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3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侯广来与朱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广来,朱万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3240号原告:侯广来,男,194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朱万学,男,194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同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广来诉被告朱万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侯广来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广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广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侯广来负担。审判员 宋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中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