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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1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1844号原告:张某1,男,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被告:卢某,女,汉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原告张某1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1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9年春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张某2。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充分,婚后性格不合,被告一直有外遇出轨恶习,被告于2017年6月6日将第三者带回家并殴打原告,致原告受伤住院15天,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儿子张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卢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于××××年在东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至今一直居住在东港区旭阳路某小区,因此,被告卢某的经常居住地位于日照市东港区,本案应移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卢某向本院提交的日照盛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自2009年至今一直居住在东港区旭阳路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此本案应移送被告经常居住地即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卢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心洁审 判 员  李希林人民陪审员  刘加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