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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1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赖国渊与何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国渊,何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1民初2108号原告赖国渊,男,1946年9月18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勤玉,女,1973年1月13日生,系赖国渊之女,特别授权。被告何衡,男,1991年4月1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赖国渊与被告何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赖国渊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赖国渊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林 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小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