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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魏肖革与陈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肖革,陈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476号原告:魏肖革,男,196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华州区。被告:陈岚,女,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陕化煤业集团复肥厂家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肖革与被告陈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肖革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肖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魏肖革已交纳,撤诉后应退费650元,下余650元由原告魏肖革承担。审 判 长  高 峰人民陪审员  杜永信人民陪审员  东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颖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