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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福岭申请林世雁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福岭,林世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高福岭,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电车公司工人,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林世雁,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国际工程技术部合作集团公司职员,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高福岭与林世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1)香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借款本金6万元、案件受理费3448元及借款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于2017年2月23日、2017年3月11日、2017年4月26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林世雁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林世雁房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执行标的本金6万元、案件受理费3448元及借款利息。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林世雁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可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景志新审判员  张丽华审判员  魏国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上佐 更多数据: